金融行业业务模式复杂,各类通道交易、创新业务层出不穷。很多金融从业者会抱有侥幸心理,试图借用业务外壳规避监管红线,殊不知,看似属于行业业务操作的行为,一旦触碰法律边界,就会落入刑事犯罪的范畴。今天结合这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违法发款刑事案件,以案释法,厘清金融业务背后隐藏的刑事风险。
先简要介绍本案参与辩护的陈佳律师。陈佳律师执业于河南仰望律师事务所,有着军人的成长背景,办案严谨细致,深耕刑事辩护,同时处理民商事、婚姻家事、交通事故等多类型案件,担任地方民政部门法律顾问,日常承接看守所会见、刑事辩护等业务。在刑事案件办理中,他善于梳理繁杂卷宗材料,厘清事实脉络,从证据与法律层面挖掘案件辩点,多起案件中帮助当事人争取量刑从轻的处理结果。在这起特融刑事案件中,彼时尚在实习阶段的陈佳律师深度参与二审全流程辩护工作,面对海量卷宗与错综复杂的金融法律关系,完成大量基础性、关键性工作。
本案的两名被告人,均是县域农信联社的高层管理人员。一人为原联社主任王某,另一人为原联社理事长侯某。王某此前已经因为受贿、挪用公款犯罪被判处刑罚,在服刑期间,司法机关发现了本案的漏罪;侯某此前受贿罪服刑完毕,又因本案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时间回溯至 2013‑2014 年,当时农信联社为了提升经营业绩,压降不良贷款,在自身没有富余资金的情况下,从上级单位拆借资金,动起了 “变通操作” 的念头。他们没有走正规贷款审批路径,而是借用信托受益权的通道模式,对外向三家企业。简单来说,就是信托机构只充当中间通道,收取手续费用,不承担任何风控责任,全部资金风险实际由农信联社自行承担,以此规避信贷监管要求。
三笔业务合计对外 4.55 亿元,但是整个业务流程完全颠倒、风控彻底形同虚设。部分项目信托合同还没有签订完成,内部的风险会、审贷会就已经表决通过。抵押物核查流于形式,有的仅仅实地短暂停留,简单参观场地,没有认真核验抵押物权属、实际价值、后期处置可行性;甚至出现先,后补办抵押、核查手续的情况。本该严谨的贷前、贷中、贷后全流程审查,全部流于纸面。同时,业务没有按照监管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备审批,审贷会的集体表决,实质变成两位高层管理人员的个人意志体现。
终,巨额资金放出之后风险集中爆发。三家借款企业仅仅归还少量利息,大量本金无法收回。虽然农信联社后续提起民事诉讼并且拿到胜诉判决,但是抵押物存在各种瑕疵,不具备实际处置条件,执行程序多次终结,总计超 4 亿元本金无法追回,形成特别重大的资金损失。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,二人行为构成违法发款罪。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;该罪与之前受贿、挪用公款犯罪进行数罪并罚,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,罚金四十万元。侯某犯违法发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罚金十万元。
一审宣判之后,两名被告人均不服,提起上诉,案件进入二审阶段。侯某委托辩护人参与二审,陈佳律师深度参与本案二审辩护工作。面对卷帙浩繁的案卷材料,信托、信贷、监管规则交织的复杂法律事实,辩护团队需要厘清重重争议。
辩护工作中,陈佳律师协助团队梳理三笔的完整流程,区分每一笔项目的发起背景、决策主体,梳理两位被告人各自履职边界,提出部分项目系他人主导,部分项目来自上级安排,侯某更多属于职务签字行为,主观恶性、实际责任相较另一被告人更轻。同时协助整理提交七组辩护证据,包含单位内部决策文件、抵押材料、到案经过、同类判例、监管文件,围绕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、损失是否已经实际形成、是否构成自首、罪责轻重等核心争议点搭建辩护思路。
辩护意见提出,案涉业务应当定性为信托投资,不属于发款;抵押物已经查封保全,损失并未终确定;侯某没有个人获利,属于履行单位职务,应当认定为自首、从犯,一审量刑过重,希望二审予以改判。庭审过程中,协助完成举证、质证,针对检察机关出庭意见作出回应,完整呈现全部辩点,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。
但是,二审法院经完整审理,并没有采纳无罪、罪轻的辩护意见。法院明确,判断业务性质,不能只看合同的外在名称,关键要看业务实质。本案中资金由农信联社筹措,风险全部由农信联社承担,信托机构仅为通道,对象是实体企业,不属于合规信托、同业业务,本质就是变相发款。
关于损失认定,即便案件设置抵押物、民事上取得胜诉文书,但是抵押物长期无法处置,巨额资金客观无法收回,就已经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特别重大损失,不能以未来有可能回款来否定犯罪危害结果。关于责任划分,联社主任、理事长分别掌管业务落地、风险审批两大关键环节,二人分工配合共同推动违规,均属于主犯,只是作用大小存在区别,不成立从犯;侯某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,不具备主动投案情节,不构成自首。案件也不属于单位犯罪,项目是个人主导推动,并非单位合规经营行为。
综合全案,一审定罪准确,量刑已经结合坦白情节作出考量,罪责刑相适应。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透过本案,有几点法律启示值得所有金融从业者警醒。
,业务外壳不能成为刑事违法的挡箭牌。很多机构会借用信托、资管等通道,用 “投资” 名义掩盖实质行为,以此规避信贷监管。但司法实践会穿透形式看实质,一旦实质上实施发款行为,违反国家金融监管制度,达到数额和损失标准,就可以成立违法发款罪,行业内部文件、内部业务口径,不能对抗刑法的强制性规定。
第二,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责任不可简单推诿。信贷业务出现风险之后,部分管理人员认为自己只是签字履职,具体业务由下属操作,或者责任应当归于其他负责人。但司法裁判会根据岗位职责、实际主导行为划分责任,审批、核查各个关键环节的负责人,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,不会只追责一线经办人。
第三,刑事层面的重大损失不等同于民事终执行结果。很多从业人员认为,只要设置抵押,有财产查封,就不算造成损失。但刑法评价的是现实危害,当资金长期无法收回,抵押物不具备变现条件,即便民事程序还没有彻底终结,也能够认定犯罪危害结果已经形成***di.gov...。
第四,服刑期间发现漏罪,会适用先并后减的数罪并罚规则,把前后犯罪合并量刑,会直接拉高终执行刑期。
这起案件也体现刑事辩护的现实边界。辩护律师会穷尽法律手段梳理事实、调取证据、提出法律抗辩,但案件裁判建立在完整证据与客观事实之上,并非所有上诉都能够实现改判。刑事辩护的意义,不仅是争取无罪或者轻判,更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,让法庭完整听到被告人一方的声音,确保每一份判决建立在充分质证辩论的基础之上。
金融行业风险,不止存在于市场交易当中,更潜伏于每一次业务审批、每一份合同签署、每一次风险核查之中。守住合规底线,才是从业人员自我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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