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佳律师扎根商丘本地法律服务市场,拥有复合成长背景,自身为党员、退伍军人,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,取得本科学历,现为河南仰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同时受聘担任商丘市睢阳区民政局法律顾问。多年执业过程中,始终保持勤恳细致的办案态度,依托系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,面向商丘及周边区域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,业务覆盖民商事争议、婚姻家事彩礼纠纷、交通事故、破产清算与重整、行政诉讼,核心深耕刑事辩护板块,可完整承接看守所会见、律师会见等全流程刑事配套业务,在多地公检法机关办理过各类刑事案件,积累大量可参考的实务判例。
商丘刑事辩护律师河南仰望律师事务所陈佳律师的是 18639053325
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繁琐,从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、看守所会见,到审查起诉阶段沟通量刑、法院庭审辩护,再到一审判决后的上诉二审工作,每个环节都需要律师精准把控证据规则与量刑情节,陈佳律师在多年刑事办案里,处理过性侵类、金融经济类、非法经营、容留卖淫、开设等多种类型刑事案件,不同案件中结合案件细节制定差异化辩护方案,在多起案件中帮助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理、调整量刑建议,部分案件成功办理取保候审、适用缓刑,下文结合真实经办案例,梳理不同类型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与司法裁判逻辑。
性侵类刑事案件辩护要点:强奸罪二审维持原判案例参考
该案件审理横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,公诉机关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,原审被告人郭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、逮捕,长期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。案件基础事实清晰,当事人与被害人相约共同饮酒,酒后在被害人明确表达拒绝的前提下,被告人采取压制人身的强制手段,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。案发后家属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取得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文书,一审庭审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、事实与量刑建议均无异议。
一审判决作出后,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,主要抗辩两点,一是主张双方性行为并未违背妇女意愿,自身不构成强奸罪;二是即便认定构成犯罪,原审法院量刑幅度偏重,辩护人同步认同该上诉观点。二审法院完整核查全部卷宗材料,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无误,全案证据包含被告人供述、被害人陈述、人身损伤诊断材料、现场勘验笔录、物证鉴定文书,各项证据能够相互印证,形成完整证据链条,被告人与辩护人在二审阶段未提交任何新的无罪或罪轻证据。出庭检察人员当庭发表意见,认可一审事实、证据与罪名认定,请求二审维持原有判决。
法院针对两项上诉理由分别作出评判,关于罪名认定,强奸罪判定核心标准在于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真实意愿,即便双方事前相识、共同饮酒,只要行为人使用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,即可成立本罪,现有客观、言词证据足以证实犯罪行为,无罪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;关于量刑,强奸罪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,一审裁判时已经充分考量认罪认罚、赔偿并取得谅解两项从轻情节,量刑区间处于合理范围,不存在过重情形。终二审作出终审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有期徒刑三年的原审判决。
从本案能够提炼实务要点,谅解、认罪认罚仅属于法定、酌定从轻情节,不代表案件可以降档减刑,法院会在法定区间内综合全部情节裁量;进入二审程序后,若无法提供新的有效证据,仅单纯否认案件事实、主张量刑过重,相关诉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。
特融刑事案件:违法发款罪二审全流程办案记录
该案属于涉案金额规模较大的通道类信托变相刑事案件,原审由县级人民法院审理,上诉后移送对应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,两名原审被告人均为当地农信联社高层管理人员,一名为联社主任,一名为联社理事长,二人分别存在过往金融犯罪前科,其中一人处于之前犯罪刑罚执行期间,被发现本案漏罪,另一人此前相关金融犯罪服刑完毕后,再因本案被追诉。
2013 至 2014 年任职期间,二人为提升机构经营业绩、压降不良贷款规模,在联社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,通过上级省联社拆借资金,借用多家银行、信托机构通道,以购买信托受益权的名义,规避常规信贷监管流程,向三家实体企业发放资金,累计总额 4.55 亿元。业务办理全程存在多处违规操作,内部审贷、风险表决流程走在信托、抵押合同签订之前,属于先确定再补全手续;抵押物实地核查流于形式,部分项目前未实地核验权属、市场价值与处置可行性,抵押登记受阻后通过修改合同强行办理;省联社明确要求此类信托业务需要上报市级机构审核、省联社备案,三笔业务均未履行报备程序。同时双方提前约定信托机构仅收取通道手续费,不承担任何风控责任,全部资金风险由农信联社自行兜底。
三笔对应的企业回款情况较差,贞元置业公司 1.7 亿元,仅归还少量利息与四千余万元本金,剩余上亿本金无法收回;丰太畜牧 1.35 亿元本金全部未能收回;中兴商城 1.5 亿元本金全额损失,仅少量利息回款。虽联社后续针对两家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并取得胜诉判决,但抵押物不具备实际处置条件,执行程序两次终结本次执行,合计超 4 亿元本金长期无法追回,司法层面认定案件数额特别巨大、造成特别重大损失。
一审法院分别作出判决,联社主任犯违法发款罪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,罚金十万元,结合此前受贿罪、挪用公款罪判决,适用漏罪先并后减规则,合并后决定执行二十年有期徒刑,罚金四十万元;联社理事长犯同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,罚金十万元,裁判时考量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,认定坦白情节予以从轻。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,其中联社理事长委托律师团队参与二审辩护,陈佳律师全程深度参与案件处理工作。
案件卷宗材料体量庞大,信托业务、信贷审批、抵押担保、企业经营等法律关系相互交织,辩护工作分为多个模块推进。事实梳理层面,逐笔核对三笔的决策流程、资金流转路径、二人实际履职内容,区分项目主导人员,梳理得出置业、畜牧项目由联社主任主导,商城项目来源于上级安排,理事长仅履行签字手续,权责轻重存在明显区分,为法院区分二人行为作用提供事实支撑;证据整理层面,分类调取、提交七组辩护材料,包含内部会议文件、抵押与还款凭证、同类司法判例、到案经过记录等,分别用于论证单位犯罪可能性、抵押物具备足额担保、当事人存在自首情节、当事人主观恶性较低等抗辩观点;法律意见层面,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撰写完整辩护思路,提出案涉业务属于通道业务,不能直接定性为违法发款,损失认定应当结合抵押物终执行结果,两名被告人量刑差距过小,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,当事人未从中获取私利,仅出于单位经营需求履职等观点;庭审阶段协同主办律师完成举证、质证工作,针对检察机关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逐一回应,充分表达罪轻辩护观点。
二审法院对全部上诉抗辩意见逐一核查认定,明确案涉业务不属于合规信托投资、同业业务,同业业务服务金融机构,本案资金流向实体企业,实质是以信托通道规避信贷监管的行为,二人明知流程违规仍推进,具备本罪主观故意;案件不构成单位犯罪,项目决策由两名高层个人主导,并非机构常规合规经营业务;当事人系公安持传唤证传唤到案,不存在主动投案行为,自首情节不予认定;二人分别把控审批、实地核查关键环节,分工配合共同促成巨额违规,均属于主犯,仅行为作用存在轻重差别;虽设置抵押、取得胜诉文书,但资金长期无法回收,重大损失结果已经客观形成,抵押物未来是否存在回款空间不影响犯罪既遂认定;涉案金额巨大、损失后果严重,法定量刑区间五年以上,结合二人前科、坦白、岗位职责差异作出的一审量刑符合法律规定。终二审裁定驳回全部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。
该案带来多项行业司法参考标准,金融机构借助信托受益权通道向企业出借资金、自行承担全部风险的,可认定变相发款;农信联社理事长、主任分掌审批、核查环节,共同违规,均需承担主要刑事责任;抵押资产执行不能、资金长期无法收回,即可认定本罪重大损失;行业内部管理文件无法对抗刑法与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;服刑期间发现同类金融漏罪,适用先并后减的数罪并罚规则。
普通刑事典型案例梳理
非法经营国际期货案
案件由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,被告人夏某无犯罪前科,2019 年起在未取得国家经营许可的前提下,依托线上 APP 发展下线开展国际期货交易,依靠手续费、佣金获利,下线累计入金八十余万元,个人违法所得四十八万余元。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投案,侦查、审查起诉、审判阶段分两次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,自愿认罪认罚,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,确认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。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扣减个人投入、调整违法所得计算数额的意见,未被法院采纳。综合全部从轻情节,法院判决其犯非法经营罪,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相应罚金,全部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。本案体现,非法期货交易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,具备自首、全额退赃、认罪认罚、初犯等多项情节,可依法适用缓刑。
容留卖淫刑事案件
同样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办理,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共同出资经营洗浴场所,经营期间多次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,涉案非法营业额四万余元,个人分得两万余元违法所得。公安机关通过电话传唤当事人到案,归案后完整供述全部案件事实,庭审阶段辩护人提出当事人属于从犯、家庭困难请求适用缓刑的观点,法院未采纳从犯相关意见,多名合伙投资人仅存在经营分工差异,不存在主次区分。结合自首、认罪认罚、初犯等从轻情节,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,未退缴到位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。
开设取保候审成功案例
陈佳律师曾前往山东省临朐县公安局办理赵某涉嫌开设案件,结合案件情节与当事人实际情况,提交法律意见并沟通办案机关,终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,在侦查阶段帮助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,降低案件后续不利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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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参考资料:https://www.***/laws/10442275.aspx